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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关于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2018-04-20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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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在线 讯 4月20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及2018年全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黑龙江省教育厅就黑龙江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教育满意度,是影响基础教育健康、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部署,深化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基本形成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规范有序、阳光监督的入学秩序;探索了许多符合发展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

  2018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大意义。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底线要求,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城市和县镇招生入学等各个方面的统筹工作。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采取加快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等办法,保障足够学位供给。要通过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委托管理、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加强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义务教育要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哈尔滨市作为重点大城市要积极探索破解“择校热”“大班额”问题的办法举措,进一步巩固提高免试就近入学水平。片区确定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各地要积极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配对初中和小学学校。实行学区制管理的地方,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严禁因为控制班额而产生虚假班额,2018年必须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落实和完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管理工作

  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和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严格控制跨地市、县区招生的学校数量。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自主招生对象应为招生区域内初中学校在籍在读应届毕业生,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努力消除大班额。

  要切实提高中考命题质量,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加强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引领。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要完善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运送、保管和阅卷等环节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安全、阅卷评分客观公正。要细化考务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加强考场巡视巡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及时处置和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要积极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尚未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的地方,要从2018年初中起始年级开始执行。要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依法严格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立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实施民办学校面试(面测)内容(包括面测方式、面测题目)备案制度。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实行民办学校招生公开承诺制度,在招生前所有民办学校须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承诺:不以任何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面测内容不包含任何知识性内容。

  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比例由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逐年提高。

五、切实保证和谐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2018年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要加强对以“上课外辅导机构、择校班等理由”长期请假学生的管理力度,引导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上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科学、明晰、便捷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从2018年开始,各地须在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开设专栏,对违规机构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留死角、不留尾巴。

六、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要做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坚决查处扰乱我省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将国家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区县教育局和所有中小学校(含民办),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市(地)义务教育、高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或方案)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方案(或计划)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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