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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法律跟上教育改革发展步伐
2016-06-02 11:50:00
中国教育报

  今年六一儿童节,有些不同以往的味道。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伴随着“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等一系列新表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随之开启了一条崭新的法治化路径。

  “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制度问题”

  “教育是我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如果有条件的话,确实有必要对教育法律作全面修订,解决眼前的问题也是必要的。”时间回溯到2015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曾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期间表示。

  按照当天的会议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国际条约等进行分组审议。但在6个小组的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几乎无一例外成为热点。

  此前两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上,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草案》作说明。

  与时俱进地修订这几部教育法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急需通过修法解决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草案》将近年来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共识的成果,提炼后补充到相关法律中,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完善高校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4个层面进行修正,力图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性问题,体现中国特色教育基本制度。

  “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袁贵仁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之前,相关教育法律的修订经过了一段不短的酝酿期。前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进行了集中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拟定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经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相关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后,形成《草案》。《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前,为配合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法律修改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组成调研组赴北京、天津、陕西、浙江、广东、福建、新疆、甘肃等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专家学者的修法意见和建议。

  对许多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草案》也充分予以明确。如对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呼声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建议从导向性意见到细节上的逐字逐句推敲,可谓“爱之深、责之切”。

  “高等教育法修改后的条文体现了从顶层设计下放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更有利于调动各省办教育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表示。

  在严以新委员的印象中,他出席过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就不下四五次,听取了大量意见,社会各界对几部教育法律从范围到内容修订都寄予很高期望,关注的许多问题都是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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